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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3, No.202 24-31
数字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注意义务类型化构建——基于主体、行为、客体三重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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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迭代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认定成为版权治理的核心命题。然而注意义务概念本身具有模糊性及不确定性特点,加之现行立法对其规范供给不足以及法官对数字技术的认知偏差,致使司法实践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何种程度注意义务以及如何具体认定较高注意义务未能达成共识。对此,应以实现平台技术发展与用户权利保护的动态平衡为根本价值导向,引入类型化思维解决注意义务的概念模糊和边界不明问题,基于“主体、行为、客体”三重维度,构建出“技术—行为—作品”的类型化判断体系,以此消解注意义务的规范供给不足和司法认定不一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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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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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目前仅有最高法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提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①无关案例,是指案由非著作权侵权或被告身份非网络服务提供者;重复案例,是指主体相同,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均相似的案件。对于重复案例,按一件计算。

②见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浙0192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8964号民事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9民终1591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8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民终2246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9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3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

③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8646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4民终5562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21)鲁0114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民终1807号民事判决书、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渝0192民初7347号民事判决书。

④见浙江省杭州市(2024)浙01民终1033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19791民事判决书。

①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

②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19822号民事判决书。

③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终民事判决书、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4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民终2771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0192民初46585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6民初8450号民事判决书。

④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1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渝民终87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渝民终172号民事判决书。

⑤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6679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书。

⑥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2037号民事判决书。

⑦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申2693号民事裁定书。

①见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8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

②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20654号民事判决书。

③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民终2771号民事判决书。

④见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8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

⑤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8955号民事判决书。

⑥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52117号民事判决书。

⑦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

①比如爱奇艺客户端首页显示有电视剧、电影、综艺、赛事直播、纪录片等分类。

②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9200号民事判决书。

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第二十四条指出,电商平台注意义务因其对商品或服务推荐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若进行人为推荐的,承担较高注意义务,若采用自动化技术手段实施个性化推送等行为,一般不会导致平台注意义务的提高。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923.41

引用信息:

[1]舒婷.数字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注意义务类型化构建——基于主体、行为、客体三重维度[J].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25,No.202(03):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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